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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政策解读答: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基础。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退役安置资金。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对象为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及机构用房保障经费等。三是退役军官安置经费。保障对象为以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退役军官。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官退役金及服务管理费。四是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内容主要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及1至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2)教育培训资金。主要包括:一是退役军官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军官进行的适应性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等。二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士兵进行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3)抚恤优待资金。主要包括: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二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内容主要包括为参保参合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发放的医疗补助。三是褒扬纪念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相关工作。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设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即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研究会等。(2)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3)社会服务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1)捐赠。捐赠是自愿、无偿将自已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也可以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为适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答:2020年1月,为了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规范化科学化,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激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展现新作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三个常设项目:(1)“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年;(3)“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表彰后2年至3年实施。其中,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为凸显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含军队文职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此外,《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表彰方式、任务分工、表彰程序、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我国多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是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全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利于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以往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这一做法上升为法律。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答:依法开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1)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户口、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2)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措施的凭证,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优待。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使用服务管理工作;省、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答:军人退役之前,所在部队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其档案材料。军人退役时,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应把其档案移交给其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好退役军人档案,依法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等情况,向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退役军人档案应当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真实无误、完好无损,转递手续齐备、安全保密。 答:退役军人报到后,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时为其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根据介绍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答: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区分问题种类分别处理。(1)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的处理。此类问题包括服役期间的职务及等级、服役年限、服役贡献、奖惩情况、伤病残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情况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该类问题通常发生在服现役期间,与原所在部队密切相关,为便于查明客观事实、理清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规定该类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2)与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与安置有关的问题,包括安置地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适用、退役待遇标准、随调配偶工作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属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3)其他问题的处理。除服现役、安置有关的问题外,对于移交接收方面的其他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移交接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推动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开展。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另外,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分工予以处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把安置好退役军人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一项特殊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落实的机制措施。通过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方式,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类保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合理使用,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答: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主要包括:(1)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2)群团组织。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显示,截至2019年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中央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性质上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3)企业。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把企业作适当划分,如按照组织形式,可把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法律属性,可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按照产权性质,可以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4)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5)社会组织。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答:退役军人应当按照不同安置方式的规定,及时到安置地和有关单位报到,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军人拒不服从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答:对退役的军官,应当按照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分类保障的要求,分别设置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全面规范了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军官的四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答:军官退休主要情况有:(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3)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4)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不宜继续服现役,且不宜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答:国家对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军官,主要给予以下待遇保障:(1)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颁发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退休证,组织阅读文件和参观学习,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按照规定着退休时的军装和佩带军衔、勋章、立功奖章,以及军地有关方面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慰问等。(2)生活待遇。工资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3)医疗保障。实行由政府医疗机构为主负责保障的模式。退休军官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4)组织疗养。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军官,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答:针对退役军官比较关注的养老、医疗、就餐、出行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构建退休军官服务保障新模式,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养老服务方面,打造社会机构养老、军休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互联网+养老”的全方位服务格局,为退休军官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多元化优惠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方面,鼓励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在退休军官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退休军官到军队医院看病,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服务,进一步增强退休军官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就餐和出行方面,通过设置服务店、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退休军官提供服务。 答: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军官退出现役到地方,由政府安排工作。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答:转业军官的工作安排和职务职级确定等安置工作,应当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地方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军官服现役期间的贡献专长,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答:军官转业安置后,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相应的待遇。(1)政治待遇。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2)工资报酬。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的人员的标准确定。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安置到国有企业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3)住房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答: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可以选择复员。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装入本人档案。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等情形,不得安排复员。军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军队复员干部的条件范围、安置去向、安置待遇等政策。以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复员费的计算、发放由军队在其退役时按规定标准核定、发放。 答: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法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展情况,在现行政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军士安置方式,特别是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军士,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军士的五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答: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按照目前的政策标准,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是指服现役不满12年。实际中,也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按统一标准发给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军士退役后,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和纳税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工作岗位?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士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根据现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时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1)军士服现役满12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4)是烈士子女。一般情况下,退役军士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对安排退役军士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答:中级以上军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退休方式安置:(1)年满55周岁;(2)服现役满30年;(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根据本条规定,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有哪些,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得到落实。 答: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国家集中供养:(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安置的。集中供养的退役军士,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治疗,安置地没有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实行分散供养? 答: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本人自愿回家休养,实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由军队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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